档案工作知识问答

发布者:钱杰生发布时间:2014-11-27浏览次数:1897

为了帮助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掌握档案工作基本知识,促进机关单位档案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不断提升机关档案工作质量和水平,陕西省档案局法规处精心选编了这本《档案工作知识问答》。根据秦都区档案局领导要求,秦都区档案信息网将从即日起陆续登载《档案工作知识问答》,以方便我区文档人员学习和掌握,帮助文档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快速提升我区档案科学管理水平。
第一部分 档案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一、 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若干档案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它主要由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档案行政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组成。
  档案法规体系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主要有《档案法》以及宪法、刑法等法律中涉及到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制定发布。
  第三层次:中央档案行政规章。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它专业主管机关或部门联合制定。
  第四层次:地方档案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五层次:地方档案行政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权限和程序制定。包括人民政府批转的地方档案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上述五个层次的档案法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规、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实施的档案行政法规,其他任何档案行政规章和档案行政规章不得与中央行政规章相抵触,地方档案行政规章不得与中央行政规章相抵触。

二、 档案机构的种类包括哪些
  我国目前所设立的档案机构,按其基本职能来划分,可分为档案收藏机构和档案行政机构两种类型,其中,属于档案收藏机构和有各种类型的档案室和各级各类档案馆,属于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有国家和地方各级档案局。1987年9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则将我国的档案机构划分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三种类型。
三、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档案机构的区别
  按现行机构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国家、省、市、县各级档案局。主管档案事业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只能是各级档案局,其他各级国家机关无此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其他各级国家机关的档案管理职责是负责本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和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其档案管理职责与各级国家机关档案局的档案管理职责的显著区别在于,各级档案局的管理是全局性的,是客观的和总体上的管理,而各级国家机关的管理仅限于本机关、本系统、是个别的具体的管理。
四、 专业主管部门在专业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权限有哪些
 《安徽省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省级各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机构应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专业主管机关的关系
 《档案法》第五条把“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这就是说,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而且全国和地区档案工作还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由此可以看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专业主管机关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主管和分管的关系,分管服从主管。并在主管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主管也需分管的支持、配合、有能代替分管。

六、 档案工作的基本内容
  档案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保存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统计、档案编目和检索、档案编研、档案提供利用等8项工作内容。
七、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这是用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八、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2)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4)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
九、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主要职责
  《档案法》第七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与中央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性质不同的档案机构。一般地说,这类机构属于设立他们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工作机构,在对外活动中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以档案工作机构的名义,而只能以设立他们的单位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这类机构对内负责保管本单位档案,负有做好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 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 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 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十、 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主要工作任务
(1) 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2) 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3) 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十一、怎样理解集中管理原则
  集中管理原则可以分成以下两种方法:(1)以本单位全部档案实体实行集中保管,统一整理、编目,统一提供利用,即将各单位经过整理、立卷并移交过来的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在专门的档案库房内,并且按统一的分类原则进行编目与排架,按统一的制度提供利用。(2)对本单位的全部档案信息(目录、数据等)按统一的管理制度进行集中管理,但档案实体则分别保存在不同的库房(如将会计档案放在财务部门的库房,科技档案放在科研部门的档案库房等)

十二、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吗
  有。依据《档案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十三、如何确定档案所有权
 《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和保存的国家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非国有单位的档案归单位所有,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第十条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在协议、合同生效后形成的档案,为双方共同所有。该协议、合同终止时,档案原件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保存复制件。
 十四、档案可以买卖吗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需要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档案复制件的,依照国家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赠送、寄存或者出售给国家档案馆。末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交换、赠送。

十五、档案法律法规对携带档案出境作了哪些规定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十六、公民能向社会公布属于个人的档案吗
  依据《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公布档案有哪些形式
  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 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 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 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 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 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和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 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 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十八、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九、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哪些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下列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以上档案中涉及国际、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