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档案,是指档案馆对其所保存的档案,除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需要保密或者需要控制利用的外,均须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根据工作、生产、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需要,只要履行一定手续,既可利用业已开放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