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档案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杨东发布时间:2014-01-02浏览次数:178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馆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档案馆领导对档案馆的安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部室负责人对各自部门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间相互协助、配合,各司其职。
第三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安全的义务,不得危害档案的安全。
第四条 档案馆各部室必须切实做好内部安全工作,落实防火、防盗、防腐蚀、防虫、防霉潮、防水、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电磁辐射、防高温和低温、防泄密等措施。
第五条 档案馆接收的文件、资料、实物、文物等,在接受、整理、存档过程中要妥善保管,各个工作环节都应有书面记录,避免造成遗失、灭失、损坏。
第六条 信息上网,必须经过授权批准。保密信息不得上网。
第七条 珍贵档案室和涉密档案室,必须双人双锁,密码和钥匙必须不同人员保管,进出库藏区必须两人以上,并做好进出和使用的登记工作。接触珍贵档案,必须戴口罩和手套。
第八条 档案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各部室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安全检查情况应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进入档案馆的办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馆的管理制度,不得吸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不得毁损档案设施、设备。非档案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馆馆藏区。
第十条 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作为职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优评奖晋级。档案馆对安全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部室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档案安全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经教育无效、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 案 馆
                                                                                   201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