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论档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分别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发布者:钱杰生发布时间:2017-05-26浏览次数:914


2017-05-22田呈彬档案那些事儿

017年5月18日,国家档案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分别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作出修改的通知。3月份获悉的消息如今有了正式发布,赶紧一起看看通知的全文吧~~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五项修改为:“(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作出《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上述修改取消了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事项,是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局部修改。目前,《档案法》的全面修订工作正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牵头,处于紧锣密鼓的推进之中。

通知可见,无论是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修改为“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还是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它们都紧紧围绕着《档案法》前款所列的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被转移到国外相关人士手上的方式、目的和对象。


显然,最新修改的《档案法》扩大了有关方式、目的和对象的范围。首先,修订版《档案法》扩大了转移对象的范围:将此前的外国个人扩大至外国组织。其次,扩大了转移目的的范围:删除了“严禁倒卖牟利”。这意味着不但以牟利为目的档案出卖行为会被被禁止,且出于其它目的而将有关档案转移至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行为夜同样是被禁止的。最后,将“私自卖给”修改为“严禁卖给、赠送给”,这意味着即使不背着组织出卖档案也是被禁止的。而且,之前的《档案法》只是明确将档案转移至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方式限制在了“出卖”方面,现在新修订的《档案法》却将这一转移方式扩大到“赠送”的范围。


总之呢,档案是社会的记忆,是国家的财富,部分档案(尤其是机密档案)记录了有关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等重要方面的各项内容,因而有必要也必须保证它们不被以各种非法目的和手段转移至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手中而导致严重后果。为此,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进行的修订工作手动点赞~


当然,正如通知所述,此次对《档案法》的修改只是属于局部修订,对它的全面修订工作也正在推进。早在2016年5月25日,国家档案局就正式公布了《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有学者分析,面对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法制体系和思想观念等都已变化的档案工作内外环境,《档案法》修订草案大幅补充和修改了现行《档案法》,在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档案的形成及其责任的强调,以及对档案行政监管力度的强化方面都具有较大的进步性。


相信经过全面修订的新版《档案法》不久就会面世,让我们翘首期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