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教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尚昌红发布时间:2013-10-10浏览次数:1938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学校教育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和《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档案是高等院校师生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并按一定归档制度集中保管起来的文字材料、图表、录音、录像实物等教学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教学档案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教学档案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立卷的归档制度,即实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系、部等教学管理部门立卷的制度。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人员考核范围;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教学工作及管理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教学档案工作。

第四条 各立档单位明确负责分管教学档案的工作人员(即兼职档案员),具体负责或组织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移交工作。对工作范围内形成的档案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档案馆负责指导、检查、帮助立档单位做好立卷归档工作;负责接收、整理、分类、鉴定、保管、提供利用档案;负责档案统计工作。

第五条 归档范围
按《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如下:
(一) 综合
1、上级下达的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材料;
2、教学改革、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等方面的指示规定;
3、学校规划、实施计划、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会议记录、调研报告、简报、总结;
4、教学检查、评估和各级优秀教学质量评奖材料;
5、统计报表;
6、学生运动会材料。

(二)学科与实验室建设
1、上级有关学科、专业设置及实验室建设的文件材料;
2、学科、专业、实验室论证、评估、申报、审批材料;
3、重点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材料;
4、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计划、简报、总结材料;
5、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统计报表。

(三) 招生
1、上级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材料;
2、招生计划、规定、生源计划;
3、新生录取材料;
4、招生简章。

(四)学籍管理
1、学生学籍卡片;
2、新生名册;
3、学生成绩单;
4、学生学籍变更材料(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
5、学生奖励材料;
6、学生处分材料。

(五) 课堂教学与教学实践
1、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2、课程建设要求及安排,校历表,课表;
3、社会调查、社会实践计划、总结及有关材料。

(六)学位
1、上级有关学位工作的文件材料;
2、学校学位评定条例、办法及计划、总结;
3、学位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
4、学位委员会授予各层次学位清册;
5、本科生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6、博士、硕士研究生论文及答辩材料。

(七)毕业生
1、上级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文件材料;
2、毕业生工作计划、简报、总结;
3、毕业生供需统计、计划、合同;
4、毕业生就业名册;
5、毕业生注册名册;

(八) 教材
1、自编、主编教材及著作;
2、各专业使用目录。

第六条 归档要求
1、按教学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归档的原则,由教学管理部门的专(兼)职档案员将教学文件材料核实后负责向档案馆移交。同时将相关的电子文件及目录一并向档案馆移交。
2、根据教学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利用查考的原则进行组卷。原则上相同内容的材料组成一卷,同一内容的材料数量多时可分别组成若干卷,每卷不超过200页。
3、卷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要求排列。
4、卷内材料一律拆除金属物,以右侧、底边为齐,左侧装订。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修补。
5、各种材料大小应为A4纸(学生成绩单应为A3纸),文中密不可分的插图、照片应贴入文字材料内 

6、按顺序编排页号,无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有文字,均应一面编写一个页号,页号位置在非装订线一侧的下角。不装订的以件为单位,并在右上角加盖件号,按顺序填上件号。
7、填写卷内目录及备考表。
8、填写案卷封面各栏目,标题要简短、准确。
9、归档的教学材料必须字迹工整(严禁圆珠笔、复写字迹),格式统一,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第七条 归档时间
可随时归档,但每年的6月底前,将上一年的档案全部归档齐全。

第八条 归档手续
填写归档移交目录(纸质目录两份和电子目录一份),交接双方在纸质目录上签字、盖章,并各持一份。

第九条 借阅制度
遵守《东南大学档案查阅利用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教学档案实际情况,制定教学档案借阅制度如下:教学档案一般不外借,只能在档案馆内查阅或复印;查阅文件时,利用者出示本人证件或单位介绍信;代办查阅高考成绩、个人成绩单等,代办者需带本人身份证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毕业证复印件;单位核查需带单位公函或介绍信办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