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江苏省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苏档案”门户网站(www.dajs.gov.cn)“政务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和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亦可到江苏省档案馆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获得本机关相关公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五类: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他。
(二)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编排主要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公开日期等项。
(三)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获取信息,也可以通过同级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网站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方式
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以及当面申请等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公开信息。
申请表(见附件1)可向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江苏档案”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dajs.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江苏档案”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本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流程图(见附件2)。
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本机关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档案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南京市青岛路1号;邮政编码:210008;联系电话:(025)86632675、83591811;传真号码:(025)83379985;电子邮箱:lij_da@js.gov.cn。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江苏省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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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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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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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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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组织机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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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它组织 | 名称 |
| 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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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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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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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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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 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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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 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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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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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省档案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