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钱杰生  发布时间:2018-08-20  浏览次数:942



苏档发〔2018〕22号



各设区市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我省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加强和规范省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不断提升我省档案科技工作水平,在参考2009年《江苏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档案科技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江苏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苏档发〔2009〕24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档案局

2018年7月4日




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科技项目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保障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档案局档案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档案科技项目的推荐和管理。


第二章  档案科技项目立项


第五条  江苏省档案局每年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为目标,围绕解决档案工作中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影响的问题确定选题范围,发布立项指南。

第六条  档案科技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立项单位根据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立项选题指南确定选题,填写《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任务书》(附件1),报送推荐单位(省各机关、单位直接向省档案局申报);

(二)各设区市档案局对本地区申报项目单位具有推荐和管理责任,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统一向江苏省档案局报送,并对获得立项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  档案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具有一定专业研究经历和至少5年工作实践经验;

(二)科技项目负责人1年内最多承担2个科技项目(含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诚信度和职业道德,2年内有科技项目未按期完成的,不能申请科技项目。

第八条  江苏省档案局邀请专家组建科技项目评议委员会(不少于5人),组织召开科技项目立项评议会议。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的档案科技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材料提交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九条  科技项目评议遵循以下标准:

(一)项目选题符合选题指南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和实用价值,能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难度,对档案事业发展和推进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四)研究路线和方法可行,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如超过2年,申报单位需作特别说明;

(五)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能保证科技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条  科技项目评议委员会按照评议标准对提交项目逐项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科技项目,作为拟立项目报江苏省档案局审批。

第十一条  评议实行回避制度,涉及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的项目评议委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拟立项项目经江苏省档案局审批后,列入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计划正式下达。


第三章  档案科技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项目进行管理和指导。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的科技项目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应及时通过推荐单位向江苏省档案局提出项目研究终止或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且未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或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计划任务的,江苏省档案局将撤销该项目并予以公布,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省局项目。


第四章  科技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科技项目研究完成后,承担单位通过推荐单位向江苏省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齐全、完整、规范的科技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推荐单位的验收或结题申请报告;

(二)工作报告;

(三)研究报告;

(四)应用证明;

(五)查新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明确是否受理并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验收有结题、会议验收2种方式:

(一)结题

基本完成研究任务的科技项目,可以由推荐单位提出结题申请,江苏省档案局审查后予以确认,出具结题证明。

结题的项目,至少报送第十七条规定的(一)(二)(三)项材料。

(二)会议验收

完成研究任务的科技项目,由推荐单位提出会议验收申请,省档案局组织验收专家组,召开会议,专家组听取项目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观看演示,审阅相关材料,质询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向项目组进行反馈并报省档局案审批。

验收意见须经专家组不少于五分之四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省档案局经审批后颁发《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验收证书》(附件2)。

会议验收的科技项目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验收材料。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组由5—9人组成,由专家组成员现场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主持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质(可聘请1—2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验收的科技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发展和研究状况;

(三)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完成任务书要求的目标任务;

(二)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科技项目的水平、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科技项目的科学价值及推广应用前景。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审核及产权归属

凡是由省档案局下达的科技项目权属归江苏省档案局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江苏省档案局有权对科技项目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任务书(2018版).docx

附件2+江苏省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验收证书(2018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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