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装具DA/T 6-1992

发布人:钱杰生  发布时间:2015-09-24  浏览次数:5505

档案装具

DA/T 6-1992

(1992-07-20批准1992-10-20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档案装具的尺寸规格、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1.2

本标准适用于钢类、木类、纸类等材料的档案装具,其他材料的档案装具亦应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

  GB 710优质碳素结构钢薄钢板技术条件

  GB 711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

  GB 1740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GB 1741漆膜耐霉菌测定法

  GB 3324木家具

  GB 3325金属家具

  GB/T 9705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 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ZB G5l 014 T0l-1酯胶清漆

  ZB G51 035 C04-2各色醇酸磁漆

  ZB G51 043 A04-9各色氨基烘干磁漆

  ZB G51 054 Q04-17各色硝基醇酸磁漆

  ZB G51 059 Q22-1硝基木器漆

  ZB G51 095 H06-19铁红、锌黄环氧酯底漆

  HG 2239 H06-2铁红、锌黄、铁黑环氧酯底漆

3 名词术语

3.1 档案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历史文献。

3.2 档案装具

  存贮档案的专用设备。

3.3 档案载体

  记录档案内容的材料。

3.4 人体基本活动尺度

  人体各种动作形态的动作幅度和必要的空间。

3.5 搁板

  装具柜架承重板。

3.6 面板

  装具柜架正面用板。

3.7 侧板

  装具柜架侧面用板。

3.8 顶板

  装具柜架顶部用板。

3.9 立柱

  架类装具的垂直骨架。

3.10

  由两立柱之间的n层搁板组成的单元。

3.11

  上下搁板之间的空间。

3.12

  由n节架子连接而成的单元。

4   装具种类

4.1 柜装具类

  案卷柜、文件柜、办公柜、胶片柜、磁带柜、卡片柜、自动选层柜。

4.2 架装具类

  直列式密集架、侧拉式密集架、抽屉式密集架、单柱固定架、双柱固定架。

4.3 其他装具类

  档案卷盒、卷夹、卷夹等。

5   尺寸标注说明

5.1 装具应符合人体基本活动的尺度。

5.2 装具的长、宽、高尺寸均以装具的外围尺寸为准,不包括把手、锁等突出于柜架前面的零件部分。

5.3 柜架搁板净空应高于卷夹、卷盒20——3Omm,宽于卷夹、卷盒2Omm。

5.4 外形尺寸极限偏差±2.0mm

6  尺寸规格

6.1 固定架、密集架(见图1)

(缺图)

表1

 

架长L

架高H

架宽B

层高C

脚高h

900×n

2100~2500

270~290

500~650

300

350

100

 

6.2

案卷柜(含多节柜等)(见图2)

(缺图)

表2

 

柜长L

柜宽B

柜高B

层高C

脚高h

800~900

350

2000

330(内空)

100

 

6.3

底图柜(见图3)

(缺图)

表3

 

图号尺寸

柜长L

柜宽B

层高C

脚高h

0号图

1300

940

100

100

1号图

1000

740

100

100

 

6.4

卡片柜(见图4)

(缺图)

表4

 

柜长L

柜宽B

柜高H

脚高h

备注

150×n

170×n

(参考尺寸)

450

450

1400

1400

>200

>200

卡片屉尺寸(长×宽)

普通卡片屉150×100

文献索引卡片屉170×130

 

6.5

胶片柜(见图5)

(缺图)

表5

 

柜长L

柜宽B

柜高H

脚高h

备注

190×n

150×n

100×n

(参考尺寸)

450

450

450

1400

1400

1400

100

100

100

胶片尺寸

开窗卡188×82

平卡149×105

卷片97×97

 

6.6

磁带柜(见图6)

(缺图)

表6

 

柜长L

柜宽B

柜高H

脚高h

备注

187×n

155×n

109×n

(参考尺寸)

450

450

450

1400

1400

1400

100

100

100

常用磁带尺寸(长×宽)

1/2英寸录象带187×103

Beta 1/2英寸录象带55×95

录象带109×69

 

6.7

卷盒、卷夹、卷皮

  卷合、卷夹、卷皮外形尺寸按GB/T 9705、GB/T11822执行。

7

技术要求

7.1

性能

7.1.1

装具应满足档案载体的存贮、保护及其使用功能的需要。

7.1.2

装具的承重应满足表7的要求,特殊规格按用户要求决定。

表7

 

名称

规格

载重单位

质量(kg)

固定架、密集架

 

每层搁板

40

案卷柜

 

每层搁板

40

底图柜

0#

每个抽屉

40

1#

每个抽屉

20

胶片柜

 

每个抽屉

20

磁带柜

 

每层搁板

20

卡片柜

 

每个抽屉

5

 

7.1.3

同类产品各零件、组合件之间应有良好的互换性能。

7.1.4

活动装具应有防倒安全装置,传动系统应转动灵活,运行平稳,不得有失灵现象。

7.1.5

电器线路应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电器元件与档案载体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7.1.6

档案装具所用的导线,易老化电器元件应在说明书或相应元件上注明使用年限,到期更换,以防因老化产生的火花危害。

7.1.7

装具表面深层色泽必须均匀一致,同时应有良好的耐湿热性(一级标准)及耐霉菌性(0级标准)。

7.1.8

木制装具选材,应不易生虫,不易变形、不出油、结实耐用。

7.2

材料

7.2.1

钢材

7.2.1.1

装具使用的冷轧钢板应符合GB 710普通碳素钢冷轧钢板或同等性能的普通碳素钢冷轧钢带。

7.2.1.2

对于要求钢板厚度≥2mm的部件可采用GB 711热轧钢板或不低于同等性能的热轧钢板。

7.2.1.3

装具使用的圆钢应符合GB 699中优质碳素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7.2.1.4

常用钢板厚度柜类见表8,架类见表9。

表8(单位:mm)

 

名称

厚度

名称

厚度

顶板

≥1.0

正面板

≥1.0

侧面板

≥1.0

底版

≥1.0

隔板

≥0.8

背板

≥0.8

轨道

≥1.5

 

 

 

 

 

表9(单位:mm)

 

名称

厚度

立柱

≥1.5

搁板

≥1.0

面板

≥1.0

底盘

≥3

 

7.2.2

木材

7.2.2.1

常用木材

  樟木、楠木、柞木、水曲柳、红松木、杉木。

7.2.2.2

木材质量应符合GB 3324要求。

7.2.3

纸材

7.2.3.1

纸类装具应用无酸纸和无酸纸板,PH值≥7.5。

7.2.3.2

物理性能应符合轻工部相应标准。

7.2.4

涂料

7.2.4.1

钢制装具常用涂料见表10。

表10

 

名称

用途

牌号

标准

各色氨基烘干磁漆

面漆

A04-9

ZB G51 043

各色醇酸磁漆

面漆

C04-2

ZB G51 035

各色硝基醇酸磁漆

面漆

Q04-17

ZB G51 054

铁红、锌黄、铁黑底漆

底漆

H06-2

HG 2239

铁红、锌黄环氧酯底漆

底漆

X06-19

ZB G51 095

磷化底漆

底漆

X06-2

 

粉末喷涂

面漆

 

 

 

注:粉末喷涂材料为环氧树脂和聚酯树脂

7.2.4.2

木制装具常用涂料见表11。

表11

 

名称

用途

牌号

标准

聚氨脂漆

面漆

S01-3

S01-6

 

硝基木器漆

面漆

Q22-1

ZB G51 059

油基大漆

面漆

T09-1

ZB G51 014

虫胶清漆

底漆

T01-18

 

 

7.3

加工要求

7.3.1

钢板的剪裁、弯折、机加件加工后均应打毛刺,并无裂纹和伤痕。

7.3.2

所有焊接件,应焊接牢固,焊接部位光滑、平整、露出的接合面必须磨平。

7.3.3

木制装具加工要求参照GB 3324执行。

7.4

表面处理

7.4.1

表面处理及深装底面必须用脱脂剂或其他方法将油脂或污物除净。

7.4.2

面板、侧板等重要零件应施以表面磷化处理,磷化后不应有油、锈斑和积水。磷化膜厚度1.5μm。

7.4.3

对已经过防锈处理的部件,因装配和加工而损坏的部分在涂装前必须进行防锈补修。

7.4.4

产品所有紧固件均应进行氧化或镀锌处理。

7.5

质量

7.5.1

档案装具形状和位置公差参照GB 3325执行。

7.5.2

抽屉阻档装置应坚固,抽屉运动应灵活,噪音不大于4OdB。

7.5.3

装具表面应平滑且不得有凹凸现象。

7.5.4

漆膜厚薄应均匀,无起毛、垂流、划伤、疙瘩、皱纹等影响外观的缺陷。

7.6

标准件与外购件

7.6.1

标准件和外购产品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标准规定,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方可使用

8

实验方法

8.1

荷载试验

8.1.1

柜类

8.1.1.1

将档案柜放在图7所示平台上,柜内所有搁板(所有抽屉)内加足额定载重的75%,放置24小时后卸载,柜子各部位应无变形、松懈或焊接开裂等现象。

8.1.1.2

抽屉加载后,面板与轨框不应有左右或上下碰撞。

8.1.1.3

铁制带轨道抽屉放置额定载重的75%后,以每分钟20次速度作50000次往返试验,拉出距应不小于4Omm。试验中每10000次停下作拉出试验,拉出力不超过14.7N。

8.1.1.4

案卷柜空载放在平台上,任选一面顶边加一个888.2N侧向负荷(如图8所示),固定柜底。抽屉不拉出柜外,并能自由活动,以保证试验时不影响柜架的变形。加载时柜顶最大变形不大于总高的0.5%,卸载后柜架应无永久变形和任何损伤。

8.1.2

架类

8.1.2.1

在平台上放置两块垫板,支承点压边尺寸在20mm之内,见图9

8.1.2.2

在单块搁板上均匀加载至最大载重(质量为40kg)放置24小时后,测量搁板的最大变形量不超过4mm,卸载后应无永久变形现象。

8.1.2.3

在全部搁板上分别均匀加以3Okg质量载重,放置24小时后,立柱、支架应无变形及倾斜现象。

8.1.2.4

将两标准节按图10所示放在平台上,加额定载重后把钢丝固定在A点上,并沿着X轴通过固定轮折成直角,绳端加全部载重的二十分之一质量的重砣,将重砣上下升降(下降时其荷载不应对架体有任何冲击),反复100次取下重砣,测量架体最大变形量不超过架高1%。

8.1.2.5

把钢丝固定在B点,使钢丝绳沿Y轴方向通过固定滑轮折成直角,绳端加全部载重(两标准节)的二十分之一质量重砣,按8.1.2.4的方法测试,见图11。

 

8.2

漆膜试验

8.2.1

钢制具按GB 3325要求检测。

8.2.2

木制装具按GB 3324要求检测。

8.2.3

漆膜耐湿热按GB 1740要求检测,漆膜耐霉菌按GB 1741要求检测。

8.2.4

磷化膜厚度使用测厚仪测定。

9

检验规则

9.1

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出厂检验,签发产品合格证。

9.2

正常生产时,需定期进行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要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9.3

对安全可能有严重后果的部位(如电器设施等)要采用全检的方法检验。

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产品标志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型号、产品主要参数、出厂日期和包装标志。

10.2

包装、运输

  所有零件在运输过程中要分类包装或加衬垫物,以防碰撞划伤。

10.3

贮存

  成品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不可日晒。堆叠时应加衬垫物,以防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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