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发布人:钱杰生  发布时间:2014-05-02  浏览次数:3684
1、《档案法》对档案的定义是什么?
答: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哪些社会主体具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答: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具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3、什么是档案的利用?
答: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4、中国公民查阅利用档案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5、外国人查阅利用中国已开放档案需要哪些手续?
答: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6、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满多少年向社会开放?
答: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7、哪些档案向社会开放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
答: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
8、哪些档案对外开放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答: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
9、查阅利用档案是否收费?
答:查阅利用档案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10、利用未开放档案有什么规定?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11、利用者在查阅利用档案时应禁止哪些行为?
答:应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和复制档案。
12、哪些档案归国家所有?
答: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向档案馆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13、哪些档案归组织或单位所有?
答:非国有组织或单位形成的档案归该组织或单位所有。
14、哪些档案归个人所有?
答:个人在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15、我省对中外合资企业在合同生效后形成的档案的所有权是怎样规定的?
答:归中外双方共同所有;合同终止,档案原件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保存档案复制件。
16、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可以买卖吗?
答: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禁止买卖。
17、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向谁出卖、捐赠或寄存?
答: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出卖、捐赠或寄存。18、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不可以向谁出卖或赠送?
答: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19、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须经哪个部门批准?
答:须报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0、什么是档案的公布?
答:是指通过报纸、刊物等发表或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等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21、保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如何公布?
答:保存在档案馆的档案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22、对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档案如何公布?
答: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档案,由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23、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公布档案吗?
答: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公布档案。
24、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25、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6、各级国家档案馆的职责是什么?
答: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27、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28、列入我省各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档案的移交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列入市(地)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移交;列入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年移交。
29、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如何处置?
答:应当在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30、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否可以被个人据为己有?
答:不可以,应及时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机构。
31、对档案延期或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有什么规定?
答: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但需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32、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有几种?
答: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
33、对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4、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5、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哪些档案禁止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出境?
答: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出境。属于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出境。
37、如果私自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怎么处置?
答:由海关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给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8、触犯《刑法》的档案犯罪行为有哪些?
答《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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