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二、馆藏档案原则上限在馆内查阅、不得借出,如特殊需要借出,校内人员凭所在单位证明,办理相关手续,经领导批准,方可借出。用毕即时归还(一般不超过七天)。校外人员限在馆内查阅,概不借出。
三、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领导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四、档案馆一般不提供利用重要、珍贵档案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领导批准。
五、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六、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便利条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七、查档人员要注意爱护档案,保持整洁。归还时,由档案人员检查无损、无缺后办理归还手续。
八、如有遗失、泄密、抽插、涂改档案等现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文处理。